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歡
通訊員 王侃
開開心心到餐廳就餐,卻遇到某平臺拍攝打卡視頻并“被入鏡”,日前,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肖像權糾紛案。
2022年10月,武漢市民小麗到某餐廳就餐。正當她享受美食時,某短視頻平臺工作人員在餐館內拿著攝像機一邊介紹美食一邊拍攝打卡宣傳視頻。見攝像頭轉向了自己這邊,小麗連忙遮擋面部,明確表示不要拍攝自己。工作人員隨即移開鏡頭,繼續(xù)拍攝餐廳內其他場景。小麗便沒有多想,繼續(xù)就餐。
幾個月后,小麗的朋友告訴她:“在短視頻平臺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視頻,已經有好多播放量?!毙←愙s緊上網(wǎng)查看,發(fā)現(xiàn)自己在視頻里出現(xiàn)了好幾秒,還露了全臉。該視頻點擊量已近千,且還在線上持續(xù)播放。“當時已明確拒絕拍攝,怎么還出現(xiàn)在視頻里呢!”小麗趕緊聯(lián)系短視頻平臺,要求將該視頻下線,卻遭到拒絕。隨后,小麗將該短視頻平臺告到漢陽區(qū)法院,要求其刪除視頻、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短視頻平臺發(fā)布的探店視頻,公開出現(xiàn)了小麗的肖像,但該視頻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情形。小麗在被拍攝時已明確提出不同意被拍攝入鏡,短視頻平臺仍然公開發(fā)布該視頻的行為,侵犯了小麗的肖像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條規(guī)定,在以下這些特定情形下,行為人也能夠不經過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本案中,短視頻平臺拍攝的探店視頻經過不特定對象的點擊、收藏、轉發(fā),使小麗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鑒于該視頻的點擊量及轉發(fā)量并未達到較大規(guī)模,且在訴訟過程中,短視頻平臺刪除了相關視頻,停止侵害。最終,經漢陽區(qū)法院調解,短視頻平臺向小麗賠償1萬元。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近年來,像小麗這樣因他人拍視頻時“被入鏡”,并在短視頻平臺傳播后引發(fā)的法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并不鮮見?!安还苁翘降昱臄z,還是街采等,視頻拍攝者應當對路人的鏡頭采集進行妥善處理。”本案承辦法官王文兵提醒,視頻拍攝者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則,依法保護他人肖像權。一旦構成侵權,肖像權人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
若侵權行為造成肖像權人社會評價降低,侵害名譽權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責任,具體承擔應與行為方式和影響范圍相當。若侵權行為導致肖像權人遭受精神損害或物質損失,侵權人還需依法賠償相應損失,賠償金額將依據(jù)侵權行為的嚴重性、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事后補救措施等因素綜合判定。此外,短視頻平臺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時履行刪除義務,被侵權人也有權追究平臺的相應責任。
編輯:蔣起東